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賴容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乙璋間請求給付合夥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59,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