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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呂芳榮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林廖玉絲
廖春葉
廖素香
廖淑貞
廖啟賢
廖啟民
廖宥婕
廖啟長
王金財
朱雅芳
江紫鈺
江松茂
廖招治
廖黃耀
呂振興
廖黃賢
呂睿騏
呂宜蓁
呂燦煌
洪政果
洪政忠
洪政雄
洪俊煌
洪美慧
許素如
呂玉春
沈呂阿蘭
呂阿娘
呂燦祥
呂榮裕
呂進亮
呂翊弘
呂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84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22,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30.18平方公尺×1/6(原告應有部分)=3,140,8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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