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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胡雅惠
被 告 鄭火標
林明輝
吳文祥
吳文修
吳文倉
鄭欽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所示,周圍土地平均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9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萬9,408元(計算式:27,225元/㎡×44.79平方公尺=121萬9,4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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