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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吳宏章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林阿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同時,將其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3分之1)及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10.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於原告所有。
㈡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總計829萬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故原告前已繳納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應予扣抵,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式:{上開978地號土地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900元÷90.34%(宜蘭縣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900.1平方公尺×1/3}+{上開979地號土地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900元÷90.34%(宜蘭縣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410.04平方公尺×1/3}=829萬9,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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