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4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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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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