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55,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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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謝松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7,87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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