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58,2020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皓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