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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馮家溱
被 告 趙舜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及美金5萬元,其中美金5萬元部分依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32換算後,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91萬6,000元【計算式:新臺幣40萬元+(美金50,000元×匯率30.32)=191萬6,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5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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