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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葉金鶴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楊朝松
楊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57,925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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