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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栖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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