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72,2020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吳智瑋
訴訟代理人 郝中興律師
游儒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