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73,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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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添錫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林國賢
李淑琴
林思妤
林玟孜

林柏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依原告陳報之107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79,3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7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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