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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黃義煌
被 告 黃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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