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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林國濱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林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87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7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64.79㎡(土地面積)×1/2(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1,245,072元。
二、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9㎡(土地面積)×1/2(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305,150元。
三、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700元/㎡(公告土地現值)×89㎡(土地面積)×1/2(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75,650元
四、以上合計:1,245,072元+305,150元+75,650元=1,625,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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