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8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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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黃朝福
被 告 洪劉珠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被告於原告所有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按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其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16,114元,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1,800,000元。
是依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少之前者616,114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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