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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游茂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游茂東
游振棋
游朱阿菜
游振田
游振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賴金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8,731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813元,扣除已繳納之13,672元後,尚應補繳75,1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追加被告賴金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1.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20,7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97.68平方公尺(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09 年1 月3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C、D、F-1 之面積)=8,231,976元。
2.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108 年1 月公告現值4,9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9.95平方公尺(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09 年1 月3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1、A-2、B-1、C-1、D-1、E、F、F-2、F-3 之面積)=636,755 元。
3.以上合計為8,868,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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