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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游逸民
李孟軒
上列當事人與張竣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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