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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健文
林麗綿
林健隆
林玉晶
林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林金章全部遺產中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即林健文應繼分比例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860 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7,700元/ 平方公尺×259 平方公尺×林健文之應繼分1/5 =1,434,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740 元外,尚應補繳10,5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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