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132,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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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康資德(即康銘勝繼承人)

被 告 林月嬌(即黃林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4,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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