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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邱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春成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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