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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游佳子
被 上訴人 游玉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46,5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一)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2,738.56㎡=8,215,680元。
(二)宜蘭縣○○市○○○段00地號土地:
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買賣價款總金額:2,866,500元。
(三)宜蘭縣○○市○○街000號房屋: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買賣價款總金額:64,400元。
(四)以上合計:
8,215,680元+2,866,500元+64,400元=11,146,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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