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林沁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弘
李雅萍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鄭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協商室試行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