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375,202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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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張素枝
相 對 人 高韻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判命聲請人賠償相對人之金額中,漏未扣除相對人向旺旺友聯產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新臺幣(下同)88,7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補充判決。

三、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判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39,330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確未扣除前揭88,785元。

然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本件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並未受領強制險(見本院卷第241頁),聲請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並未到庭陳述,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亦未曾提出相對人已受領強制責任險之證據,是本院判決上開賠償金額係基於相對人未受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金所為之認定,非屬裁判脫漏,聲請人請求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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