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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陳如萱
法定代理人 陳澤森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健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扣除已繳納之49,609元,尚應補繳1,6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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