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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6號
抗 告 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王禹傑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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