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478,202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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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江敏誠
詹秀錦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陳昀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4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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