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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0號
抗 告 人 張祐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玉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9年11月2日本院所為109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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