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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廖翊妘
廖浤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被 告 廖鋒璋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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