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63,202011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錦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燦南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