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84,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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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陳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水等因109 年度訴字第84號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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