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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3日送達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然原告卻於翌日即108年1月14日臨櫃表示拒絕受理,此有本院公文信封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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