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明長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 告 江炎聰
訴訟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複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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