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久美等10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