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被 告 陳金倉
陳淮濱
陳潘隨 址不詳(已死亡)
陳萬松 同上
陳朝楨 同上
陳搢紳
陳祈炊
陳銘窓
陳聰松
陳井金
陳銘慶
陳錫福
陳正武
陳憲忠
陳陳堯
陳志湧
陳志群
陳 梅
林 凱
陳明樟
陳一龍
陳 蕊
陳淑慧
陳洸雄
陳隆雄
陳永田
陳定遠
陳素珠
陳國龍
陳國濂
林芊樺
吳天華
吳天豪
吳孟文
張吳素卿
游基賢
蔡惠芳
財團法人鑑湖堂文化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被 告 陳鴻儒
陳世峯
陳宗岳
陳柏嘉
吳天寶
吳祐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標題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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