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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原標題誤繕為裁定,已另裁定更正)提起上訴(誤為抗告),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78,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57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1,000元後,尚不足263,5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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