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重訴,66,2022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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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見福



陳儀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銘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36,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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