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重訴,76,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吳汯達
被 告 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玉琴

被 告 李昇龍
李政峰
王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