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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松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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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件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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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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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簡文哲│華南銀行│簡松根│108年5月31日│38,000元 │PD9342981 │
│ │ │羅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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