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逸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 新 臺 幣 ) │ │ │
├──┼─────────┼──────────┼─────────┼─────────┼────────┼────────┼──┤
│ 01 │ 張永昌 │ 宜蘭市農會 │ 陳逸民 │108 年10月15日 │ 200,000元 │ FA0135521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