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林正哲即泓韻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李昇龍平洋企業有限│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泓韻企業社 │108年7月20日 │99,647元 │KT0006679 │ │
│1 │公司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