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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鋐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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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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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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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鋐鑫工程有限公司 │108年12月30日 │171,000元 │LB1023792 │ │
│1 │司林淑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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