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新德記肥料廠
法定代理人 李耀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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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件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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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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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德記肥料廠│合作金庫│中興大學│109年5月15日│ 90,020元 │1610917 │
│ │李耀全 │羅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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