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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洪隆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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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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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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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646-0 │ │1 │壹仟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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