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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麒丞(進隆泰6號)
非訟代理人 洪傳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SLAMET RIYADI、SYAEFUL ANWAR、WAWAN、CHUSNI MUBAROK、SUYITN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麒丞為SLAMET RIYADI(中文姓名:亞弟;
護照號碼:M0000000)、SYAEFUL ANWAR(中文姓名:安瓦;
護照號碼:M0000000)、WAWAN(中文姓名:阿萬;
護照號碼:M0000000)、CHUSNI MUBAROK(中文姓名:古斯尼;
護照號碼:M0000000)、SUYITNO(中文姓名:蘇以諾;
護照號碼:MM000000)5名移工之雇主,聲請人名下之進隆泰6號漁船(下稱系爭漁船)搭載上開5名移工於民國108年8月18日因遭遇海難,失蹤迄今已逾1年,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故聲請對SLAMET RIYADI、SYAEFUL ANWAR、WAWAN、CHUSNI MUBAROK、SUYITNO等5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前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
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之類,以為例示。
執此,苟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為本條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852 號函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情,固據其代理人陳述綦詳,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船舶噸位證書、聲請人身分證、船舶海事報告書、失蹤人居留證、護照等在卷為證,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另案聲請同船失蹤人死亡宣告之本院109年度亡字第13號卷宗,有聲請人檢附之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漁船重要通報紀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函附系爭漁船自108年7月6日至108年8月26日止之進出港安檢紀錄可參,而足認定系爭漁船上船員SLAMET RIYADI、SYAEFUL ANWAR、WAWAN、CHUSNI MUBAROK、SUYITNO等5人自108年8月18日起即已失蹤迄今,惟依上開109年度亡字第13號案件卷附之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漁船重要通報紀錄及船舶海事報告可知,系爭漁船最後通報之時間及地點,係於108年8月18日下午4時許,船位在北緯34度38分14秒、東經171度36分海域,該案並函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結果,中央氣象局函覆稱:108年8月18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間在東經170度50.4分、北緯34度25.9分附近海域有一低壓系統逐漸接近,受鋒面雲帶影響,該地點附近海域雲量多,天氣不穩定,間或有小範圍對流形成。
從天氣圖研判,該地點附近船舶觀測資料顯示風向大致為西南風,風力有逐漸增强的趨勢;
由衛星雲圖研判,當日上午8時,該地點位於鋒面雲系南方邊緣,上午11時鋒面雲系向南移動,影響該地點天氣,下午2時該地點及周圍海域已完全籠罩在鋒面雲系內。
復查該地點週遭海域之船舶觀測資料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電腦模擬資料顯示,旨揭時間當地平均風速約為每小時5至10海浬,約為2至3級風。
再查美國國家海洋大氣總署提供之全球ASCAT海面風速資訊,該座標位置處瞬間風速約為每小時10至15海浬,約為3至4級風,此有該局109年12月16日中象參字第1090016502號函及110年2月9日中象參字第1100001604號函文檢附之資料附於該卷可稽,併參以聲請人非訟代理人洪傳智於本案調查時陳稱:系爭漁船是伊買的,伊是船主的爸爸,系爭漁船狀況非常好,也有定期保養,事故發生前同一年也有進行保養,主機全部都是新的,才剛更換,事發時船上有衛星定位,而且4個小時要回報一次,108年8月18日當天也有回報,最後一次回報只有回報船位,沒有說有什麼特殊狀況,事發前2天船長有說海象不好,想要躲開一下等語,可知系爭漁船於失蹤前所處海域之海象及天氣狀況,僅係因籠罩在鋒面雲系內,導致雲量多,天氣不穩定,間或有小範圍對流形成,平均風速及瞬間風速並不大。
再者,依據聲請人非訟代理人洪傳智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當時附近並沒有颱風;
當天也沒有發出求救信號;
事發前他跟友船的通訊是正常的等語,益徵當時海象狀況並未肇致該船船體或航行能力受到巨大影響,否則當無在通訊正常情形下未發出任何緊急求救信號之理。
準此,自無從認定當時在系爭漁船上受僱擔任船員之SLAMET RIYADI、SYAEFUL ANWAR、WAWAN、CHUSNI MUBAROK、SUYITNO等5人之失蹤,係因特別災難之介入所致。
㈡再依系爭漁船之船舶海事報告所載:8月23日日籍油輪「Energe Inovactor」於北緯34度25.9分、東經170度50.4分發現疑為本船殘骸,8月25日由「福國28日」代為回報稱「順福漁86號」已抵達殘骸所在位置,由船底部雷射探測器研判疑似遭到撞擊,現場沒有發現救生艇、EPIRB等逃生裝置,本想指派熟黯水性船員下水確認,但因水中鯊魚甚多而作罷,經目視回傳海上殘骸照片確認為系爭漁船無誤等語,惟衡諸該海上殘骸照片僅為船隻之極小部分照片,實難僅憑該部分殘骸即認屬系爭漁船所有,或遽認系爭漁船確已沈沒,本院再依職權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查明系爭漁船於案發時間、地點,有無其他本國籍作業船隻在該處作業及提供系爭漁船回報定位狀況,經函復略以:依該署漁船監控管理系統(VMS)108年資料庫,系爭漁船於108年8月18日至8月19日期間航跡共回報14筆資料(自動回報7筆,傳真回報7筆),系爭漁船海事案發時案發殘骸地點附近海域皆無本國籍漁船於該海域作業等語,有該會110年8月20日農授漁字第11001214341號函及檢附之航跡圖、回報船位資料在卷可參,依該回報船位資料顯示,系爭漁船自108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至8月19日下午4時止以傳真回報之船位資料其航速均為0,之後即再無回報資料,惟聲請人於另案(109年度亡字第13號)調查時陳稱:資料顯示系爭漁船於案發當時所在的海域,當時沒有船經過的定位資料,但那裡是公海,所以有一些船隻會把定位設備關閉,所以無法查詢這艘船沈船的原因等語在卷,則系爭漁船究係自行關閉定位系統或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回報,尚無從認定。
因此,本件實無從認定系爭漁船究否已然發生沈沒、碰撞等海難,而足認定有特別災難之發生,則當時在系爭漁船船上受僱船員SLAMET RIYADI、SYAEFUL ANWAR、WAWAN、CHUSNI MUBAROK、SUYITNO之失蹤,是否係因特別災難之介入所致,自無從據以認定。
㈢從而,失蹤人SLAMET RIYADI、SYAEFUL ANWAR、WAWAN、CHUSNI MUBAROK、SUYITNO之失蹤雖屬事實,但依卷內事證既難認定係遭特別災難之介入始失蹤,則失蹤人之失蹤非合於民法第8條第3項所謂之特別災難,依前開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須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始得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是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甫1年餘之際,即依民法第8條第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於法即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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