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曾金祿(裕勝福168號漁船)
被 宣告人 ELLANA JOEY DULAY(祖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ELLANA JOEY DULAY(祖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ELLANA JOEY DULAY(中文姓名:祖為、菲律賓籍、男、西元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生,護照號碼:EB○○○○○○○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