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勞補,8,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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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文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垣工程有限公司間就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307,921元。

是本件標的金額為307,921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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