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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喜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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