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1095,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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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
債 權 人 賴聯邦
債 務 人 高家明

債 務 人 楊子明(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家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子明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9年8月21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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