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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欣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02,869元整,及其中本金54,933自起息日109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76,466元整,及其中本金117,708自起息日10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㈢緣債務人陳欣敏於92年11月2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79,335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欣敏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4933 │ │年10月06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欣敏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17708│ │年10月19日起│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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