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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
債 權 人 林雅玲
債 務 人 潘欣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潘欣茹」之記載,應更正為「潘欣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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